卫生立法
卫生立法是指国家权力机构依照立法程序制定或认可,并强制实施的各种有关卫生工作 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,旨在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。它是使我国卫生工作由人治走向法治的重 要步骤,是从卫生部门管理上升到国家管理、从道德规范提高到法律规范的质的飞跃。
我国卫生立法的基本特征:①贯彻预防为主方针;②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卫生工作的方 向,确保卫生事业的一定程度上的社会主义公益福利性质;③防止各种有害因素对人体的不 利影响和健康危害;④与医学科学等自然科学紧密联系,包括大量技术规范;⑤全社会广泛 参与,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、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机构、各社会团体、企事业单位、以 及公民个人。
我国现已制定的与卫生有关的法律、法规有:①《食品卫生法》;②《国境卫生检疫 法:h③《传染病防治法:h④《母婴保健法》;⑤《职业病防治法》;⑥《环境保护法》;⑦ 《献血法》;⑧《执业医师法》;⑨《药品管理法》;⑩《红十字会法》;⑪《公共场所卫生管 理条例》;⑫《尘肺防治条例》;⑬《学校卫生工作条例》;⑭《麻醉药品管理办法》;⑮《医 疗事故处理办法》;⑯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;⑰《护士管理办法》;⑫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 定》;⑲《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》;⑳《血吸虫病防治条例》;㉑《艾滋病防治条例》;㉒《医 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》;©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》;㉔《消毒管 理办法h㉕《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》等。
二、卫生标准
为了改善人的生存(生活、生产、工作)环境、保障居民健康,国家对环境中所含的、 对机体有一定危害的各种物理、化学、生物因素的量作出规定,并以法规形式予以公布执 行,即为卫生标准,是人体可接受的安全水平。
制定卫生标准的基本要求是:①对健康无危害;②对主观感觉无不良影响。
卫生标准是进行卫生监督工作的依据,但并非“安全”与“不安全”的绝对界限。卫生 标准具有法律意义,在实际工作中,卫生标准的意义在于它是进行工矿也业规划设计、卫生 监测、环境质量评估以及采敢各种治理措施和评价治理措施效果的依据,也是制定污染物排 放标准的依据。总之,卫生标准是保护人体健康的依据。
我国现有的卫生标准包括:①《工业企业设计标准》,其中包括《车间空气中有害气体、 蒸汽及粉尘的最高容许浓度》、《地面水水质卫生要求》、《地面水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 度》、《工业“三废”排放标准》等;②《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》;③《食品卫生标准:h④ 《职业病诊断标准》;⑤.《传染病诊断标准》;⑥《放射卫生标准》;⑦《学校卫生标准》;⑧ 《环境卫生标准》;⑨《血液卫生标准:h⑩《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》;⑪《放射卫生防护标 准》;⑫各类《地方病标准》;⑬《化妆品卫生标准》;©各类《临床检验标准;h⑮《工作场 所空气中有毒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》;⑯《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》;⑰《噪声防护规定》; ⑱《微波辐射卫生标准》;⑬《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标准》;⑳《医脘污水排放标准》等。
三、卫生监督
卫生监督是国家行政监督的一部分,是卫生执法的重要内容之一,它是保证国家各项卫 生